1.评估的资产范围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2.评估的目的是对特定目的下被评估单位各项资产在可预见的未来所能产生的预期收益进行评定估算,作为公允价值或现值,在此基础上确定其处置方式。
3.评估应遵循的原则:
(1)价值类型与评估对象相适应;
(2)评估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4)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4.评估方法: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
5.基本流程:现场勘查→成本法评估→市场法评估→收益法评估。
6.评估报告类型: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和综合资产评估报告。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可直接使用,也可由评估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使用方法。综合资产评估报告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使用方法,如以收益法为主要方法进行评估时,可采用成本法;以市场法为主要方法进行资产价值评估时,可采用市场法或收益法。
7.评估师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有必要进行详细调查的项目,应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核实,不得擅自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未经核实的事项,不得作为估算的依据。
8.评估师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有必要进一步了解的事项,应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或出具书面说明,必要时可申请上级部门派人协助。
(一)基本概念
1.资产评估是以价值为核心,以评估对象为客体,对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并披露结果的经济行为。
2.评估对象:指被评估资产的具体构成要素,包括资产的实物形态、功能、性能、用途、新旧程度等。实物形态是指具体的实物构成要素,如机器设备、厂房建筑物等;功能是指资产的功能状况,如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经营效率等;性能是指资产的技术水平,如新旧程度等;用途是指资产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市场后可获得何种收益,如投资收益等。
(二)评估的目的
1.经济行为评估,即对企业资产评估,一般是指在企业合并、资产拍卖及破产清算等经济行为中,为确定和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作为企业产权交易对价的国有或集体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取得相应评估报告。
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3.法院或其他部门依法拍卖变卖国有资产时,也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三)评估应遵循的原则
1.价值类型与评估对象相适应原则:价值类型应与评估对象相适应,一般情况下,非经营性资产评估时,不宜采用资产基础法,而应采用市场法或收益法;经营性资产评估时,不宜采用资产基础法,而应采用市场法或收益法。
2.评估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原则:评估师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和专业胜任能力。
3.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评估师应客观地对待评估对象及其所处环境,尊重事实,不能为追求某种经济利益而歪曲评估对象实际情况。在评估中要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
(四)评估方法: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
1.成本法,是指在合理确定资产重置成本的基础上,扣除贬值因素并结合资产的使用年限求出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2.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在市场上已有成交案例的类似资产进行比较,以这些类似资产的成交案例的价格作为参考依据,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3.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资产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至其持续使用年限以求取被评估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4.以收益法为主要方法进行评估时,应收集被评估单位收益能力及经营风险等资料;以市场法为主要方法进行评估时,应收集被评估单位与可比案例或可比交易案例近期交易数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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