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是研究保险现象和保险活动规律的科学,是一门以保险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在保险活动中,保险人(承保人)通过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集中保险人(承保人)的资金,形成保险基金,以承担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因此,保险原理就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根据国际保险业协会和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学原理包括:风险管理原理;补偿原则原理;大数法则原理;损失分布与补偿原则;承保条件与再保险条件;责任限额原理;比例分摊原理。保险学原理的本质是风险管理理论和补偿原则理论。
在实际工作中,保险人(承保人)应该根据不同的险种,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构和组织体系。保险人(承保人)可以通过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聘请专职人员来实现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同时,保险人(承保人)还要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
为了加强保险人(承保人)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能力,保险人(承保人)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把自己所承担的风险以合同条款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且有足够强的法律保障能力。由于保险人(承保人)对风险具有最终控制能力,所以保险人(承保人)要对其所承担的风险承担连带责任。
一、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保险制度是以补偿损失为目的而建立的,其目的就是为了补偿损失,而不是盈利。因此,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是一致的,保险制度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典型的经济补偿制度,它与商品经济相适应。商品经济活动中,人们面临着各种风险,而且风险可能对人们的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害。
为了分散和化解风险,人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往往采用各种商业保险措施来转移和分散风险。例如,商业保险公司对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进行保险,对那些因自然灾害而遭受损失的个人进行补偿等等。可见,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们为了分散和化解风险而采取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补偿活动都可以纳入到社会保障制度中来。
二、保险具有射幸性
射幸性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仅付出较少的保险费,但却可能获得较多的保险赔偿。保险人(承保人)承担的是一种无法预知、无法控制的损失,而不是必然发生的损失。因为,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可能遭受损失,也可能不遭受损失,而保险人(承保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是一种必然发生的损失。因此,保险具有射幸性。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承保人)承担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具有约束力。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承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约定了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责任范围和赔偿方法等基本条款。
但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承保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多少,则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行为和是否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因此,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承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能完全履行。
三、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
1.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因此,它是一种合同关系。
2.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所谓射幸,就是在不确定的事件发生时,支付一笔确定数额的钱。例如:赌博。赌徒下注时,并不知道自己会赢,只是赌输了就赔钱。被保险人投保时,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就要履行赔偿义务;而保险人如果不履行赔偿义务,就得向被保险人支付一笔保险金。
3.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签订了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在发生保险事故以后,如果投保人不履行义务,则要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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