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在民法中,涉及民事权利的享有、行使、保护、变更和消灭。
民法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为主要内容,具有强烈的私法性质,它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于1990年12月1日施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现就民法若干重大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保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侵犯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二、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
(二)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明确了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
在我国,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以法律规定为依据,都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民法中,除了明确公民、法人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外,还进一步明确了他们享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法通则第五章以列举方式,对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作了明确规定。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主要民事权利有:(1)生命健康权;(2)姓名权;(3)名誉权;(4)肖像权;(5)姓名权;(6)隐私权;(7)姓名权;(8)肖像权;(9)隐私权;(10)婚姻自主权。除此之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其他几种民事权利。
四、调整和规范了民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方面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即公民之间、自然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中,财产关系是指各种经济利益和权利,如所有权、合同债权等。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和继承,只能由特定的人享有。身份权是指因婚姻、收养和监护等形成的权利,其内容可随权利人的变化而发生变动。
五、适用和解释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在认定其效力时,不得以违法行为无效为由否定其效力。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暂无评论内容